最近闻听许多国内的无耻公司盗用开源软件代码的消息。所以,试图分析一下他们在中国范围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。(已完成,请打开全文阅读)
最近,种种迹象表明,我国有一些软件公司和系统集成公司在不遵守GPL协议(及类似协议)的情况下使用开源软件代码,并且遮遮掩掩,密不告人。许多行径虽
然没有可以拿到法庭上那样严格的证据,但是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来。具体是哪些公司,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,我就不写了。
这类事情在我国发生是自然而然的。在一个不尊重任何游戏规则的地方,GPL这样温柔的规则,自然会横遭蹂躏。一方面是黑客无私的开发,另一方面是宵小之辈
无耻的盗用,这是如何鲜明的对比。后者的行径在道德上是卑劣的,必将为有良知的人所谴责和唾弃。然而,仅仅有道德是不够的,在法律上,他们会有什么样的责
任?
众所周知,中国人对开源社区的贡献是很小的,也就是说,大部分开源软件的版权人是老外,而盗用的,也大部分是老外拥有版权的开源代码。所以,第一个问题就
是:是不是盗用老外的东西在中国就没事?有人可能会说:既然是人家写的,人家有版权,乱用当然违法。但是,这里的版权是什么意思?美国人写的东西,在中国
有版权么?如果有,又是什么样的版权呢?并没有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国际版权。那么,比如说,一个美国人写的东西,在中国会受到什么样的版权保护?解决这个
问题的是这样一个国际条约--关于版权保护的《伯尔尼国际公约》,现在有100多个缔约国,世界上大部分国家,除了一些蛮荒之地,都加入这个公约,中国、
美国都是缔约国。这个公约给各缔约国的责任就是:对于其他缔约国国民的作品,在本国应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待遇的版权保护。它的效果就是一个缔约国在实施版
权法时,不考虑作者的国籍(当然,作者需是缔约国国民),与本国国民一视同仁。那么,美国一个人写的作品,在中国就象一个中国人写的作品一样受到保护,保
护的内容,当然是按照中国的版权法。
目前关于软件版权的法律,中国有两部。一部是《著作权法》,另一部是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。我们关心的问题,在这里是没有直接答案的。按这两部法律,软
件代码的版权是作者的,使用代码须征得作者的同意。开源软件很特别,人们可以不必征得作者的同意而使用,原因就是它采取了GPL(及类似)授权规则。现在
的问题是:GPL在我国的版权制度下效力如何,会对使用者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约束力?既然版权是作者自己的,作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利,可以转让,可以赠与,
甚至可以"自毁版权",捐献给全人类,让它进入公共领域。这些是作者的自由。GPL就是作者处置自己版权的一种方式,它授权给任何人来使用软件,当然是合
法的;关键是,它附加了一个很有趣的条件,任何人使用这些代码时,对旁人也得给予GPL。这个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何呢?在版权法中是找不到答案的。版权法
是民法的一部分,我们可以也只能用民法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。按照一般的民法原则,软件的作者发出GPL时,就是向不特定多数的人作出一个附条件的意思表
示,别人只要以一定的行为接受这样的意思表示,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就建立了一个contract,一个合同,而GPL中所附的条件,也是这个合同条款的一部
分。而一个合同,自然据有法律效力。所以,GPL中附的条件就是合同中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。这些盗用开源代码的公司既然没有接受这样的条款,就不能使
用这些代码;如果使用,就是对版权的侵犯。
下一个问题是:这种侵权会产生什么样的责任,又由谁,如何来追究责任?
侵权的两个基本法律责任就是:停止侵权;赔偿损失。具体到软件版权的侵权,所谓停止侵权就是停止含有抄袭代码的软件的发行,去除软件中抄袭的代
码;所谓赔偿损失的赔偿额,有几种计算方法:按侵权软件市值的n倍;按软件开发的成本的n倍;按侵权者非法所得的n倍。在开源软件的情形,前两种计算方法
都难以使用,所以,很有可能按非法所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额。
这种责任是有了,具体如何追究呢?首先,谁来追究?很显然,由被侵权人也就是开源软件的版权人来追究,别的人可以帮忙,但不能代替。在侵权危害公
共利益的情况下,可以去版权局告状,让版权局主动出来管管。找什么机构来追究,一般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。这里就有点现实问题了,我们无法想象美国
的一些不谙世务的黑客越洋来中国,在腐败的司法环境下对一些地头蛇式的公司提起诉讼,即使他们找一些法律代理机构,费用很不菲,似乎也不现实。扬善不易,
制恶也不易。所以,需要有一群遍布世界的"法律黑客"来义务保护开源软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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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评论人:Zoom.Quiet
2008-01-28 16:47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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俺是 CPUG;ZEUUX.org 的Zoom.Quiet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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